福建省税务局: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增值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19-11-05
回复时间: 2019-11-12
发布时间: 2019-11-12
留言内容:
我司将公司名下3间商铺出租给租户(商铺为我公司今年8月从开发商处购买取得),和租户的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租金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每月租金109元(含增值税),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每月租金30000元(含增值税),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请问我司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是否按每月租金109元(含增值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即每月增值税=109/1.09*0.09=9元,每月房产税=109/1.09*0.12=12元?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如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应当按照以下文件规定计算增值税。房产税按照每月租金收入计征,如计税依据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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