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写信人: 林**
咨询时间: 2019-10-30
回复时间: 2019-11-07
发布时间: 2019-11-07
留言内容:
我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栏,看的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税务机关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却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只是行政处罚,想知道为什么?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相关规定,对于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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