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2-11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在7月1日买入一上市公司股票1000股,9月4日收到分红1000元,请问季度申报时,该分红1000元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如公司分别在第二年3月卖出500股、第二年8月卖出500股,请问持有超过12个月的分红可以免税的金额如何计算?如当年度已就分红全额纳税的,是否可以办理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为您答复如下。
根据您所述情况,贵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分红不符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贵公司在取得股票分红时并未连续持有12个月,需要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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