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请问此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指只要从事“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指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企业,建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印花税首季征期来了!这些问题请关注 厦门税务 2022-10-09 22:00 发表于福建
免征印共税第七条: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我公司是药品销售企业,销售药品及卫生材料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司为...
福建省税务局:请列举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土地前期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 日期:2019-06-28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
福建省税务局:代收代扣水电费的开票问题 日期:2019-06-27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司在项目建设现场有多家承包商,承包商用的水费、电费为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