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请问此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仅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指只要从事“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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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指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应资质企业,建议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文件进行判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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