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还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包含土地价款吗?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12-0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自行建造的物业(如幼儿园、酒店),非商品房,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还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包含土地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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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所述企业自行建造幼儿园如属于“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条规定情形,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自行建造酒店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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