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缴纳堤围费咨询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福州市企业收到税务局纳税大户奖励款,是否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收购房人购房定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的叙述,税务局纳税大户奖励款和没收购房人购房定金不属于增值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属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7﹞29号)规定:“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为:按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0.9‰征收(其中工业企业自2017年5月1日起停止征收,执行期限为2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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