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奖补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是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未申请为创投),2018年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据此代扣代缴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今年取得当地政府税收返还的奖补,但今年项目退出有投资损失,请问,这个税收奖补是否跟投资损失合并计算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还是单独缴税,如单独缴税,应按什么税目和税率?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取得当地政府税收返还的奖补,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按照“先分后税”原则,计算自然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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