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处理时,股权是采用公允价值,为什么不用原计税基础?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2-09-02
尊敬的纳税人:
问:债转股,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处理时,股权是采用公允价值,为什么不用原计税基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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