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用气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相关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2-10-11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根据税总办函 (2013) 580号,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问题: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生效后,上述税总办函 (2013) 580号是否仍有效?若有效,其他燃气企业是否可以比照适用?“用户”是否仅指终端直接用气的用户(包括企业和家庭)?若否,“用户”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0-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办至相关部门,反馈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所附《印花税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供气合同中个人终端用户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税总办函 (2013) 580号属于个案批复,不能比照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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