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买卖合同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2-11-18
纳税人所属地
江西
问题内容
《印花税法》第五条中“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些购销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能否以发票上面的不含税金额作为计税依据?请直接留言回复,谢谢。也请正面回答,不要粘贴政策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11-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 第六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计税依据。如界定困难,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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