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资源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08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铅锌矿采选企业,金属元素主要有铅、锌、银等多种金属,其中锌的储量最大,是主矿产品,铅、银是共生矿产品,还伴生铜、金、铋等金属元素。请问:一、我公司的铅是共生矿产品,而且与主矿种锌都是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现行资源税条例相关规定,我公司只按锌的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是否合法?二、按现行资源税条例规定,“铅锌矿”是一个税目,那么共生的铅也要与锌视为一个主矿种一并缴纳资源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0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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