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取消鸿茅药酒消费税,减轻消费者经济负担的提案!内国税函〔2018〕202号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032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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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51231-9/2018-01132 主题分类 全国政协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0328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3日 17:57 发文字号

内国税函〔2018〕202号

发文单位

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 第0328号提案的答复

鲍洪升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鸿茅药酒消费税,减轻消费者经济负担的提案》收悉,现就药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答复如下:

您提出了“为了发展传统中医药产业,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以及患者的用药成本,规范税收申报流程,对药酒按照中成药归属产品类别,取消征收消费税”的建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第二条“酒及酒精”中的第(五)款,“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等”。第7项“药酒是指按照医药卫生部门的标准,以白酒、黄酒为酒基,加入各种药材泡制或配制的酒。”根据此文件,鸿茅药酒属于消费税其他酒的征收范围,按照10%税率征税。同时,是否征收消费税主要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有关,与企业所属行业及产品在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分类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与企业的生产标准、销售渠道、适用人群没有必然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三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应税消费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部门作为税收执法机关,只有税法执行的职责,而无税收立法、税收品目征税范围的解释权利,也无权将药酒比照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

对您的建议,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了湖南、广西省国税局药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并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据了解,湖南、广西等省份对于未取得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的药酒按“白酒”征收20%的从价税和0.5元/斤的消费税,对取得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的药酒按“其他酒”征收10%的从价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高度重视此类消费税业务问题,多次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汇报,总局相关部门表示将适时与财政部进行沟通,修订完善相关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晓辉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3日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办,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承办

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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