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农业生产者销售葡萄酒涉及税务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农业生产者销售葡萄酒涉及税务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农业生产者(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种葡萄或从农户中收购葡萄再经破碎(压榨)、发酵而加工制作成葡萄酒销售,涉及什么税呢?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综上所述,农业生产者(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种葡萄或从农户中收购葡萄再经破碎(压榨)、发酵而加工制作成葡萄酒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消费税。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若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需缴纳增值税。

   建议您参考以下优惠政策: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授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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