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耕地占用税的疑问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耕地占用税的疑问

留言时间:2020-04-03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事件背景A:本着合作共赢、积极促进当地新能源产业升级的原则,我公司于2016年与某地区工业园管委会签署了光伏发电项目合同。

为建设电站,我方以租赁方式取得甲方提供的1201亩土地(该土地(沙漠)为当地工业园管委会从农民手中收购所得,土地产权属当地工业园管委会)。

其中,合同约定我公司一次性足额缴纳耕地占用税229万元,无需再承担因使用土地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

事件背景B:2018年底,当地税务局通知我公司需补足1201亩土地产生的1201万元耕地占用税的剩余971万元,但合同约定我方只缴纳约定的耕地占用税金额,其余由当地管委会补足。

疑问:1.该1201亩土地为沙漠荒地,非农业用地,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2.该耕地占用税应由承租方缴纳,还是由出租方缴纳?3.出租方为当地管委会,非农户,土地性质已转换,按耕地占用税规定,承租人应不属于纳税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3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由于您提供的信息不够全面无法为您详细解答,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核实并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建议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 ):“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包括下列情形:(一)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二)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三)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四)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五)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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