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费亏损是否可结转下期抵扣
留言时间:2020-04-17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每月存在向承租方收取的水费收入,同时也存在向水务局支付的水费支出,每月水费支出的金额比水费收入的金额大,形成一个水费亏损;每月申报增值税时,我们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当期应缴的增值税额,同时根据《A0645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我公司形成每月形成的水费亏损是否可以在第6列期末余额中列示,留抵下期抵减?如何可以留抵下期抵减,是否可以跨年留抵?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2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6列“期末余额”可否跨年结转文件未明确,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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