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一、背景资料介绍:
(一)股东资料:自然人张三持有A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10%的股权, B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有A公司40%股权,B公司为自然人张三100%持股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张三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介绍:A公司名下有多项对境内矿山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占A公司资产账面总额的80%以上),且其中的两家子公司已正式生产达3年(预期还可生产10年以上),每年向A公司分配税后利润。
二、拟进行的股权转让:因公司治理需要,欲进行如下股权转让:自然人张三拟将其所持A公司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张三退出A公司。
三、需要解决的问题:请问自然人张三将其所持A公司的1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己全资的B公司是否可以平价转让(即按A公司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价,不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是否需要对A公司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此转让行为张三是否涉及交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您按照什么价格转让股权,税法上没有规定。若是您转让了股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二)类比法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
因此,若是您转让股权,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建议参考您可以看下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文件。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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