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留言时间:2020-05-13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因商品房的出售而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3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您已就同一问题在内蒙古税务局在线交流平台咨询且已给您进行答复,明确您要咨询的问题是房地产企业有一部分房子已交付使用并对外销售,是否这部分房子所占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税不在缴纳?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的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可售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调减应税土地面积=已交付使用的可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售建筑总面积×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 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商品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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