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去年发生了报销医保后大病医疗费用65000元,我和妻子的工资都不能一次性扣完超过规定标准的50000元,请问这50000元可以在我和妻子的工资中分别扣除25000元吗?
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您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但是在一方不能全部扣除的情况下,不可以由另一方扣除剩余的部分。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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