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678号提案的答复
内税函〔2019〕354号
陈宝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间公益类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中“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税务优惠配套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具体审核程序上,由税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进行初审,财政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后两部门联合出具认定文件,定期对外公布。就目前情况看,认定程序规定明确,且对于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条件的税务部门全部审核通过,其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联合财政部门适时研究、提出程序优化建议,有效促进公益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二、关于公益捐赠票使用建议
建议由财政部门研究、办理。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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