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

留言时间:2020-09-14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内蒙古征收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等非税收入项目共有哪些项目?为什么是这些项目?就是征收这些项目的依据是什么?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9-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规定:“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原由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核事故应急准备专项收入,以及国家留成油收入、石油特别收益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及收入分成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46号文件和内政办发〔2012〕12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80号)规定:“  二、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自备电厂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十八条 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对于取得相关认证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余热、余压和煤矸石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免征政府性基金以及附加。”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足额向电网企业缴纳系统备用费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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