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销售二手增值税的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销售二手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9-30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二手车经销业务公司,从4s店购入时能抵扣13%的增值税,租赁用户一年后,销售时能否享受(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综上所述,您企业在4s店购入汽车不属于收购的二手车,不可以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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