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0-22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A公司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租入位于回民区B、C两户自然人的营改增前的商业房,租金25万元/户,共计50万元,B、C交纳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后给A公司出据了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将此房屋80万元转租给了D公司,D公司要求A公司出据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A公司向赛罕区申报并交纳增值税及附加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是否应该向回民区预交增值税及附加?如果向回民区预交预交率是多少?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若是将2016年4月30前租赁的房屋再对外出租,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租赁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A公司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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