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收购中涉及不动产变更是否缴纳契税的问题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19
咨询对象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于2019年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并购了当地一家企业,企业名称为: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股权并购协议由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的原投资主体(包括内蒙古水知道饮品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并购后,我公司股权占被并购企业股份的100%。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并购后将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变更为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变更,需要将原阿尔山市水知道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到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我公司咨询了阿尔山伊利天然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主管税务局,主管税务局认定房屋权属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并出具了不征税的文件并盖章。但在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不认可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文件,认为应该缴纳契税。同时表示,即使不征税,因收购协议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该由我公司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税务局或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出具不征收契税证明,否则,不给予办理产权变更。
请问:
1、以上情况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依据的税法文件是什么?
2、阿尔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说法是否成立?应该由哪个税务机关认定是否缴纳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关于您描述的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建议参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2)关于由哪个税务机关认定是否缴纳契税,考虑的是契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如果您符合财税〔2018〕17号文件规定免征的情形,可以免征契税,至于过户手续办理事项,建议您咨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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