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留抵退税
留言时间:2020-04-09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总局2019.20号公告第十二条第五项,有具体解释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9
答复内容
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查询到对于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解释。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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