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20-14074 主题分类 法治政府年度报告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内容见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内蒙古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公示.xls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内蒙古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9115000XXX865857Q |
法定代表人 | 张XXX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呼税稽一罚〔2020〕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
违法事实 | 内蒙古XXX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用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福州XXX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12月27日,发票代码3500164130,发票号码09450536-09450541,发票货物名称为砂子和石子,发票金额合计526495.72元,税额合计89504.28元,价税合计616000.00元。)进行认证抵扣,并在相应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中作了税前扣除。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对砼泰混凝土公司2018年度少缴增值税89504.28的违法事实,处少缴税款0.55倍罚款,即49227.35元。 |
罚款金额 (万元) | 4.92273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5 星期日 |
处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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