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74号《关于改善疫情对呼和浩特旅游业的影响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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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274号《关于改善疫情对呼和浩特旅游业的影响的建议》的答复

金颖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疫情对呼和浩特旅游业的影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旅游业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

  目前除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外,针对旅游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法中“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依照上述规定,从事旅游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从2020年1月1日免征增值税,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四)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免征城建税。

  (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六)按照《呼和浩特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呼医保发〔2020〕11号)规定,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对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收入,相应免征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八)按照《财政部税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关于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定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严格执行税法的统一规定,无权限制定税收减免政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签发人:赵哲民

  联系人:云 磊

  联系电话:0471—3325532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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