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税收的提案!对包头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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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51231-9/2020-10553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24日 09:48

国家税务总局包头市税务局对包头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56号提案的答复

庄金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降低税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及集中版软件开展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14〕18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关于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5〕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2015年,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包头市财政局按照《实施方案》工作要求,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了10家评估事务所参与此项工作,各旗县区工作领导小组经过外业调查、资料收集、分析测算、意见征询等流程,以各旗县区政府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了本地区商业、住宅、写字楼等存量房基准价及评估值。在此基础上,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包头市财政局进行请示报告(《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工作情况的报告》包地税发〔2016〕187号)(《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包头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请示》包地税发〔2016〕188号),市政府予以批复(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批复》包府发〔2016〕188号),按照批复确定包头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系统中存量房交易价格。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存量房交易办税措施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20号)第五条及时做好评税价格调整工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的规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完善评估技术标准,保证评估结果符合市场实际情况……”,聘请专业评估公司及时调整我市的存量房交易价格,并录入包头市不动产交易中心系统。

  现行税收政策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第四条,正式运行核定应用功能:“……用核定价格与纳税人申报价格进行比较,按照孰高原则,取较大值为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所以,在发生存量房交易时,我局对不动产交易中心系统中的价格与买卖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进行对比,确定金额较高一方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完善存量房交易办税措施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20号)要求,我局制定出台了《包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存量房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2017第3号公告),纳税人如对交易价格存有争议,可以按照该公告要求,通过提交公告所列相关资料的方式办理,资料认定合理后,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进行交易。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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