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个人股权转让支付佣金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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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支付佣金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18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合理费用”是否包括为转让股权而支付给中介单位或个人的佣金支出?是否有具体的税收政策规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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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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