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为“十四五”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基础的关键之年。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财税部门陆续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支持疫情防控、扩大内需和鼓励科技创新,聚焦服务,助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约而至,我们以践行“初心和使命”为出发点,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我们对2020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梳理,并对政策要点予以提示,旨在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准确进行纳税申报,防范涉税风险,为广大纳税人增添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另外,由于时间仓促,在编写过程中难免出现错误,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税前扣除政策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案例填报解析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扣除政策
案例填报解析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案例填报解析
(四)杭州亚运会捐赠扣除政策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案例填报解析
二、亏损弥补政策
(一)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案例填报解析
(二)电影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一)普惠金融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解析
(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解析
(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优惠政策
(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优惠政策
(六)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四、资格类政策
(一)2020年8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7号)
(二)2020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6号)
(三)2021年2月2 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五、征管类政策
(一)2020年2月1日1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等政策
2020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引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保障防疫资金和防护物资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准予税前据实扣除:一是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是对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三点:一是企业直接捐赠的,接受捐赠的对象只能是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不包括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等,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二是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企业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时,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8行至10行次,7行为8行至10行次和相应列次填报金额的合计金额。三是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捐赠全额扣除情况为:第8行至第10行“项目”即,纳税人在事项中选择填报:1.扶贫捐赠;2.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3.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一个项目填报一行,纳税人有多个项目的,可自行增加行次填报。
A企业为生产防疫口罩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利润总额90万元。主营的防疫口罩不含税价10元/件,成本价8元/件。将自产的10,000包防疫口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已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该批口罩耗用原材料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额为1万元。
1.会计处理如下:
(1)自产货物用于免税销售的,其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
借:库存商品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000
(2)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应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疫情捐赠支出(实物捐赠支出)103 000
贷:库存商品 90 000(含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3)单位将自产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13000
贷: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 13000
2.填报方法(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90000元(含转出进项税额10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1 |
2 |
||
1 |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
100,000 |
100,000 |
7 |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
100,000 |
100,000 |
11 |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
90,000 |
-90,000 |
17 |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
90,000 |
-90,000 |
(2)填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30行“(十七)其他”行次: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行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
* |
* |
100,000 |
|
2 |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
100,000 |
100,000 |
*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
90,000 |
13 |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
90,000.00 |
* |
90,000 |
30 |
(十七)其他 |
103000 |
113000 |
|
10000 |
46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100,000 |
100,000 |
(3)申报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医院的实务捐赠,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
|||||||||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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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2 |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 |
|
|
|
|
|
|
|
|
3 |
前三年度(2017年) |
* |
|
* |
* |
* |
|
* |
|
4 |
前二年度(2018年) |
* |
|
* |
* |
* |
|
|
|
5 |
前一年度(2019年)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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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本 年(2020年) |
|
* |
|
|
|
* |
|
|
7 |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113000 |
* |
* |
113000 |
* |
* |
* |
|
8 |
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 |
113000 |
* |
* |
113000 |
* |
* |
* |
|
9 |
2. |
|
* |
* |
|
* |
* |
* |
|
10 |
3. |
|
* |
* |
|
* |
* |
* |
|
14 |
合 计(1+2+7) |
113000 |
|
|
1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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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列 |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
* |
* |
|
* |
* |
* |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扣除政策
为切实调动企业扩大产能,加快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生产及供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三点:一是该项政策的享受主体是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企业可根据名单判定享受。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留存备查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三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行次。三是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B企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020年6月购进一台单价为600万元的设备(税法最低折旧年限10年),不考虑净残值。
1.会计处理如下:
2020年7月开始按照直线折旧法分8年进行折旧。会计计提折旧额=600/8/12×6=37.5万元,假设企业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则税法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600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0-37.5=562.5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562.5×25%=140.625万元。
2.填报方法
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填入相关内容。注意:第12行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仅填报“税收折旧、摊销额”大于“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月份的金额;第11、12行第6列填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月折旧额”,即依照固定资产税收规定最低折旧年限,按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 金额 |
|||||||
资产原值 |
本年折旧、摊销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资产计税基础 |
税收折旧额 |
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 |
加速折旧统计额 |
累计折旧摊销额 |
||||
1 |
2 |
3 |
4 |
5 |
6 |
7=5-6 |
8 |
9(2-5) |
|||
1 |
一、固定资产(2+3+4+5+6+7) |
6,000,000 |
375,000 |
375,000 |
6,000,000 |
6,000,000 |
* |
* |
6,000,000 |
-5,625,000 |
|
3 |
所有固定资产 |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6,000,000 |
375,000 |
375,000 |
6,000,000 |
6,000,000 |
* |
* |
|
-5,625,000 |
8 |
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 |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 |
|
|
|
|
|
|
|
|
* |
12 |
(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 |
6,000,000 |
375,000 |
375,000 |
6,000,000 |
6,000,000 |
300,000 |
5700,000 |
6,000,000 |
* |
|
41 |
合计(1+18+21+33+39+40) |
6,000,000 |
375,000 |
375,000 |
6,000,000 |
6,000,000 |
3000,000 |
5700,000 |
6,000,000 |
-5,625,000 |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政策
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政策2019年底到期。为进一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三农”、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底。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三点:一是本表仅指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二是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三是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H企业为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末贷款资金余额为1亿元,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2020年发生各项贷款金额2亿元,当年未核销贷款损失,会计按发生额的1.5%计提贷款准备金300万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3亿元,贷款准备金余额为400万元。则贷款准备金可以扣除的限额=30000×1%=300万元,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300-100=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
填报方法
在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小额贷款公司”填入相关内容。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
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
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
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
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
计提 |
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 |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
准预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6×7) |
9 |
10(4与8的孰小值-9) |
11(4-3-10) |
||
1 |
一、金融企业(2+3) |
|
|
|
|
|
|
* |
|
|
|
|
8 |
二、小额贷款公司 |
100,000,000 |
300,000,000 |
1,000,000 |
4,000,000 |
100,000,000 |
300,000,000 |
1% |
3,0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1,000,000 |
9 |
三、其他 |
|
|
|
|
|
|
|
|
|
|
|
10 |
合计(1+8+9) |
100,000,000 |
300,000,000 |
1,000,000 |
4,000,000 |
100,000,000 |
300,000,000 |
* |
3,000,000 |
1,000,000 |
2,000,000 |
1,000,000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36 |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
* |
* |
1,000,000 |
0 |
39 |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
* |
* |
1,000,000 |
0 |
39.7 |
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填写A105120) |
* |
* |
1,000,000 |
0 |
46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1,000,000 |
0 |
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三点:一是自2020年4月9日起,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二是填报方法比照本指引(一)“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前全额扣除”填报方法进行填报。三是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2017年5月2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17〕41号),一是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是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三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政策2020年底到期。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载体和形式,进行广告和业务宣传,以达到推介企业和产品、促进销售的目的,为进一步促进上述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企业在进行税前扣除时需关注六点:一是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减去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二是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三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四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E企业2020年度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300万元,取得销售(营业)收入28000万元。则2020年准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限额为28000×15%=4200万元,本年度实际可以扣除4200万元,超过部分100万元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填报方法
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入相关内容。
行次 |
项目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1 |
2 |
||
1 |
一、本年支出 |
43,000,000 |
|
2 |
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
0 |
|
3 |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1-2) |
43,000,000 |
|
4 |
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
280,000,000 |
|
5 |
乘:税收规定扣除率 |
15% |
|
6 |
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4×5) |
42,000,000 |
|
7 |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3>6,本行=3-6;3≤6,本行=0) |
1,000,000 |
|
8 |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0 |
|
9 |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3>6,本行=0;3≤6,本行=8与(6-3)孰小值] |
0 |
|
10 |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10≤3与6孰小值) |
0 |
* |
11 |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 |
0 |
* |
12 |
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
1,000,000 |
|
13 |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
1,000,000 |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1 |
2 |
3 |
4 |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1,000,000 |
0 |
16 |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
43,000,000 |
42,000,000 |
1,000,000 |
0 |
2.F企业和乙企业是关联企业(均为酒类制造),根据分摊协议,乙企业在2020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归集至甲企业扣除。假设2020年乙企业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 (假设无以前年度广告费用结转)
(1)乙企业2020年度销售收入30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
(2)乙企业转移到甲企业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的40%;(税前扣除限额内的)
(3)乙企业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而非600-270万元。
(4)本年纳税调整增加额330万元。(A105000表第16行3列)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目 |
广告费和业务 宣传费 |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
1 |
2 |
||
1 |
一、本年支出 |
6,000,000 |
|
2 |
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
0.00 |
|
3 |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1-2) |
6,000,000 |
|
4 |
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
30,000,000 |
|
5 |
乘:税收规定扣除率 |
15% 15.00% |
|
6 |
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4×5) |
4,500,000 |
|
7 |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3>6,本行=3-6;3≤6,本行=0) |
1,500,000 |
|
8 |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
0 |
|
9 |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3>6,本行=0;3≤6,本行=8与(6-3)孰小值] |
0 |
|
10 |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10≤3与6孰小值) |
1,800,000 |
* |
11 |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 |
|
* |
12 |
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
3,300,000 |
|
13 |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
1,500,000 |
|
为帮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走出困境,2020年第8号公告明确,其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企业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时需关注三点:一是“困难行业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二是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三是根据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该政策的,应在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在《声明》中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符合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C企业为交通运输企业,2018年成立,无境外所得,无合并分立事项,成立当年盈利10万元,2019年盈利2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亏损30万元。根据新政策,2020年的亏损最长弥补年限由2025年延长到2028年。
填报方法
在将有关数据填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1行填入相关内容。
|
||||||||||||||
行次 |
项目 |
年度 |
当年境内所得额 |
分立转出的亏损额 |
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
弥补亏损企业类型 |
当年亏损额 |
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 |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
||||
可弥补年限5年 |
可弥补年限8年 |
可弥补年限10年 |
使用境内所得弥补 |
使用境外所得弥补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1 |
前十年度 |
2010年 |
|
|
|
|
|
|
|
|
|
|
* |
|
9 |
前二年度 |
2018年 |
100,000.00 |
|
|
|
|
100 |
|
|
|
|
|
|
10 |
前一年度 |
2019年 |
200,000.00 |
|
|
|
|
100 |
|
|
|
|
|
|
11 |
本年度 |
2020年 |
-300,000.00 |
|
|
|
|
500 |
-300,000.00 |
-300,000.00 |
|
|
300,000.00 |
|
12 |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
300,000.00 |
注:本表弥补亏损企业类型按照《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填报:代码100为“一般企业”,代码500为“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二)电影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
为支持电影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明确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电影行业企业”的范围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二是《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和填报比照本指引“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方法进行对应行次数据填报。
(一)普惠金融优惠政策
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政策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将上述普惠金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二是(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4)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G企业是一家农村商业银行,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200万元,营业成本1400万,税金及附加5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销售费用90万元,财务费用5万元,利润总额为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当年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减计为900万元(1000×9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100)×25%=125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
填报方法
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入相关内容。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7 |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
1000000 |
19 |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
1000000 |
20 |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1000000 |
31 |
合计(1+17+25) |
10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
行次 |
类别 |
项 目 |
金 额 |
1 |
利润总额计算 |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
22,000,000.00 |
2 |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
14,000,000.00 |
|
3 |
减:税金及附加 |
50,000.00 |
|
4 |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
900,000.00 |
|
5 |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
1,000,000.00 |
|
6 |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
50,000.00 |
|
7 |
减:资产减值损失 |
|
|
8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
9 |
加:投资收益 |
|
|
10 |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
6,000,000.00 |
|
11 |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
|
|
12 |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
|
|
13 |
三、利润总额(10+11-12) |
6,000,000.00 |
|
14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
|
15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
|
|
16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
|
|
17 |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
1,000,000.00 |
|
18 |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
|
|
19 |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
5,000,000.00 |
|
20 |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
|
|
21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
|
|
22 |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
|
|
23 |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
5,000,000.00 |
|
24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率(25%) |
25% |
25 |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
1,250,000.00 |
|
26 |
|
||
27 |
|
||
28 |
七、应纳税额(25-26-27) |
1,250,000.00 |
|
29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
|
|
30 |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
|
|
31 |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
1,250,000.00 |
|
32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
|
|
33 |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
1,250,000.00 |
|
34 |
|
||
35 |
|
||
36 |
|
1.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深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精神,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内发改开放字【2021】216号)文件明确,纳税人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办理2020年度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业务时,如企业自行不能判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产业项目的或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产业项目时,由企业提请承担西部大开发工作职能的盟市发改委或区域经济合作局出具具体意见。
企业在享受该优惠政策时需关注四点:一是“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具体范围,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2020年第23号公告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限制比例,由原来的70%降至60%(适用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二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三是政策适用范围,与原西部大开发政策保持一致,包括内蒙古自治区等12个西部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四是2020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适用目录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案例填报解析(以2020年度为例)
F企业为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5%,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2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400×15%),减免税额40万元(400×25%-60)。
填报方法
在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1行填入相关内容。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21 |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5%) |
400,000 |
33 |
合计(1+2+…+28-29+30+31+32) |
400,000 |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
类别 |
项 目 |
金 额 |
23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
4,000,000 |
24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率(25%) |
25% |
25 |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
1,000,000 |
|
26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
400,000 |
|
27 |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
0.00 |
|
28 |
七、应纳税额(25-26-27) |
600,000 |
为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对原有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
因本区辖区内不涉及以下税收政策,未不做填报案例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不涉及此政策,暂不做填报案例。
(五)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优惠政策
为推动新片区发展高端产业体系,着力破解“卡脖子”难题,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对新片区内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不涉及此政策,暂不做填报案例。
为优化创业投资环境,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所得适用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不涉及此政策,暂不做填报案例。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发展,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因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不涉及此政策,暂不做填报案例。
(一)2020年8月2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7号),确认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二)2020年12月3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6号),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2.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3.爱慕公益基金会;4.爱佑慈善基金会;5.安利公益基金会;6.宝钢教育基金会;7.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0.波司登公益基金会;11.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12.顶新公益基金会;13.东风公益基金会;14.东润公益基金会;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1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18.韩美林艺术基金会;19.亨通慈善基金会;20.华阳慈善基金会;21.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2.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23.开明慈善基金会;2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5.李可染艺术基金会;26.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27.南都公益基金会;28.启明公益基金会;29.青山慈善基金会;30.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31.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2.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33.顺丰公益基金会;3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35.韬奋基金会;36.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7.万科公益基金会;38.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9.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40.吴阶平医学基金会;4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心和公益基金会;43.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44.亿利公益基金会;45.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47.章如庚慈善基金会;48.招商局慈善基金会;4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50.智善公益基金会;5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5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53.中国电影基金会;5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55.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5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57.中国扶贫基金会;5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59.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60.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61.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62.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6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64.中国航天基金会;65.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66.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68.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69.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70.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71.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72.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73.中国禁毒基金会;74.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75.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76.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77.中国孔子基金会;78.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79.中国绿化基金会;80.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81.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82.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83.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84.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8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86.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8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88.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89.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90.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91.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92.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93.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94.中国医学基金会;95.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96.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97.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98.中国职工发展基金会;99.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0.中华慈善总会;101.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102.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04.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0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106.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107.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108.中脉公益基金会;109.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10.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111.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112.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113.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14.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11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16.中国癌症基金会;11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118.中国肢残人协会;119.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120.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三)2021年2月2 0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确认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1.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2.泛海公益基金会;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4.华润慈善基金会;5.黄奕聪慈善基金会;6.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7.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8.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9.中国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10.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11.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12.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1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14.中华文学基金会;15.紫金矿业慈善基金会;1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17.白求恩公益基金会;18.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19.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20.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21.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22.陈香梅公益基金会;23.济仁慈善基金会;24.凯风公益基金会;25.实事助学基金会;2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27.致福慈善基金会;28.中华艺文基金会;29.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30.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31.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32.健坤慈善基金会;33.民福社会福利基金会;34.润慈公益基金会;35.善小公益基金会;36.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37.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38.陶行知教育基金会;39.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40.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41.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42.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43.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44.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4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46.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47.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48.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49.中山博爱基金会;50.中国国际中文教育基金会;51.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52.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53.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54.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55.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56.余彭年慈善基金会;57.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58.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59.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60.中国扶贫志愿服务促进会;61.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62.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63.中华志愿者协会;64.国际儒学联合会;65.智惠乡村志愿服务中心;66.德源希望教育救助中心
(一)2020年2月1日1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文件规定: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2020年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2020年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附件见文件)。
(二)2020年以来,为落实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联合我局及相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企业所得税政策,为全面落实各项政策,优化填报口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0年修订),修订具体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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