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重点业务和重点行业政策适用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3月
目 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解析及填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填报分析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填报解析
四、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解析及填报
五、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解析及填报
六、亏损弥补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解析及填报
七、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八、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解析及填报
九、金融企业涉税重点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贷款损失准备金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填报解析
税收优惠
(一)政策依据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四)案例填报解析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公告)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 分享部分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的通知》(内财税[2019]227号)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额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资产总额,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显示。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年报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表单,如图: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A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100人、资产总额4500万,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元。计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
第一步计算应纳税额=250*25%=62.50万元
第二部计算减免税额=250*25%-(100 *25% *20%)-[(250-100)/2*20%]=62.50-5-15=42.50万元。(填报A107040表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注意:对符合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地方减免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且≤300万元的只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基本经营情况(必填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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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纳税申报企业类型(填写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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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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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资产总额(填写平均值,单位:万元) |
|
104从业人数(填写平均值,单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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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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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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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填写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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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19年版) |
□是□否 |
|
109小型微利企业 |
□是□否 |
110上市公司 |
是(□境内□境外)□否 |
|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42.5 |
2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
|
3 |
三、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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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三十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持股比例____%) |
|
33 |
三十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免征£减征:减征幅度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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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企业在享受该政策时无需提交资料,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即可。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报表A107041第31行金额。
1.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纳税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又同时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要填报A107040表第29行“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叠加部分金额进行调整。
3.在填报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时,“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必须填报证书编号、发证时间。纳税人取得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4.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某企业于2018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不涉及以前年度亏损弥补。企业本年总收入1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为8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本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未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未发生偷骗税行为。
各项指标如下: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70万元,其中产品(服务)收入40万元,技术性收入30万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50人,研发人员数60人,本年职工总数100人。本年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内部研究开发投入达到40万元,人员人工9万元、直接投入9万元、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3万元、设计费用3万元、装备调试费3万元、无形资产摊销3万元、其他费用10万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5万元,境内的外部研发费为17.5万元,境外的外部研发费为7.5万元。
前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80万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为20万元,均为科技人员人工费用;前二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为15万元,均为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1.填报分析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17.5(万元)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7.5(万元)
第28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用”: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低于40%。本行填报:(第17+18+...+22+ 23+26行)×40%÷(1 -40%)=57.5×40%÷(1- 40%)=38.3(万元),与第27行7.5万元的孰小值,填写7.5(万元)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一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境外的外部研发费=20(万元)。
(3)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其他费用=(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20%÷(1-20%)=(9+9+3+3+3+3)×20%:(1-20%)=7.5(万元)
(4)内部研究开发投入=(9+9+3+3+3+3+7.5)=37.5(万元)
(5)减免税金额=20×(25%-15%)=2万元
2.申报填报: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税收优惠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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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所属范围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一级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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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级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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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级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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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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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收入指标 |
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5+6) |
700000 |
||||||
5 |
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
400000 |
|||||||
6 |
技术性收入 |
300000 |
|||||||
7 |
二、本年企业总收入(8-9) |
1000000 |
|||||||
8 |
其中:收入总额 |
1000000 |
|||||||
9 |
不征税收入 |
0 |
|||||||
10 |
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4÷7) |
70% |
|||||||
11 |
人员指标 |
四、本年科技人员数 |
60 |
||||||
12 |
五、本年职工总数 |
100 |
|||||||
13 |
六、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
60% |
|||||||
14 |
研发费用指标 |
高新研发费用归集年度 |
本年度 |
前一年度 |
前二年度 |
合计 |
|||
1 |
2 |
3 |
4 |
||||||
15 |
七、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
575000 |
200000 |
150000 |
925000 |
||||
16 |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22+24) |
375000 |
200000 |
150000 |
725000 |
||||
17 |
1.人员人工费用 |
90000 |
200000 |
150000 |
440000 |
||||
18 |
2.直接投入费用 |
90000 |
|
|
90000 |
||||
19 |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30000 |
|
|
30000 |
||||
20 |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30000 |
|
|
30000 |
||||
21 |
5.设计费用 |
30000 |
|
|
30000 |
||||
22 |
6.装备调试费与实验费用 |
30000 |
|
|
30000 |
||||
23 |
7.其他费用 |
100000 |
|
|
100000 |
||||
24 |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
75000 |
|
|
75000 |
||||
25 |
(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26+28)×80%] |
200000 |
|
|
200000 |
||||
26 |
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
175000 |
|
|
175000 |
||||
27 |
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
75000 |
|
|
75000 |
||||
28 |
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
75000 |
|
|
75000 |
||||
29 |
八、销售(营业)收入 |
800000 |
|
|
2600000 |
||||
30 |
九、三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15行4列÷29行4列) |
35.5% |
|||||||
31 |
减免税额 |
十、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
20000 |
||||||
32 |
十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额 |
|
|||||||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局部)
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211-1证书编号1 |
GX150000* |
211-2发证时间1 |
2020.9.4 |
211-3证书编号2 |
|
211-4发证时间2 |
|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 |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
2 |
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A107041) |
20000 |
33 |
合计(1+2+…+28-29+30+31+32+33) |
20000 |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8.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的通知(内科发〔2020〕69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1.研发活动定义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2、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3.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所有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4.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财税〔2015〕119号规定: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2.核定征收的企业;3.非居民企业。
5.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情形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六大行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具体判断标准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上述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6.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以上所列举的7类活动,仅是采取反列举的方法,并不意味着上述7类活动以外的活动都属于研发活动。企业开展的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必须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有关研发活动的基本定义。
7.可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8.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正列举的六大费用类型进行归集,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六大费用包括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
(1)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4)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6)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9.委托研发的政策规定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2)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3)委托、合作研发签订合同后,受托方、合作方及时到科技部门登记,并传递给委托方、合作另一方。委托方、合作方将取得的经科技部门登记的研究开发项目合同留存备查。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0.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1.主管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时,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按照内科发〔2020〕69号
进行鉴定。
1.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研发项目立项时,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样式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
3.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某企业2020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
1.申报分析:
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
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20年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48.335万元[(97.78+100)×75%=148.335万元。其他相关费用合计可以扣除9.78+8=17.78万元。
2.申报填报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额(数量) |
1 |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
2 |
2 |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
1977800 |
28 |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
200000 |
34 |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
177800 |
40 |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
1977800 |
41 |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
1977800 |
42 |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
|
45 |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
1977800 |
46 |
减:特殊收入部分 |
|
50 |
八、加计扣除比例(%) |
75 |
51 |
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47-48-49)×50 |
1483350 |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25 |
三、加计扣除(26+27+28+29+30) |
1483350 |
26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
1483350 |
27 |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2) |
|
28 |
(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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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公告)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告)
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
8.《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公告)
9.《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
1.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1)扶贫捐赠;(2)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3)杭州2022年亚运会捐赠;(4)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5)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1.“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公告)执行。
2.扶贫捐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3.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捐赠涉税事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表单,如图: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A企业为生产防疫口罩企业(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利润总额90万元。主营的防疫口罩不含税价10元/件,成本价8元/件。将自产的10000包防疫口罩直接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已取得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该批口罩耗用原材料购进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税额为1万元。
1.会计处理如下:
(1)自产货物用于免税销售的,其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规定)
借:库存商品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 000
(2)自产货物用于对外捐赠的,应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疫情捐赠支出(实物捐赠支出)103 000
贷:库存商品 90 000(含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
(3)单位将自产货物,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13000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
2.填报方法(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
(1)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调增视同销售成本90000元(含转出进项税额10000元),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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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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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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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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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
100,000 |
1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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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
100,000 |
1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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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
90,000 |
-9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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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
90,000 |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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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30行“(十七)其他”行次: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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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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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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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2+3+4+5+6+7+8+10+11) |
* |
* |
100,000 |
|
|||||
2 |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
100,000 |
1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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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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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 |
|||||
13 |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
90,000 |
* |
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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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十七)其他 |
103000 |
1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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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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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100,000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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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捐赠支出税前扣除: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医院的实务捐赠,企业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准予全额税前据实扣除。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即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实务捐赠视同销售后的税收金额113000(103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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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次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 |
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增金额 |
纳税调减金额 |
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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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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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非公益性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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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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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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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3+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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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前三年度(2017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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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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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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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前二年度(2018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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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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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前一年度(2019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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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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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 年(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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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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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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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三、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
113000 |
* |
* |
113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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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 |
113000 |
* |
* |
11300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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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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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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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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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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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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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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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合 计(1+2+7) |
113000 |
|
|
11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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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 资料 |
2015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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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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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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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度企业享受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仍执行70%以上。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比发生变化,对鼓励类产业企业,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重由70%降至60%。
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表单,如图: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
F企业为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5%,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则该企业2020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400×15%),减免税额40万元(400×25%-60)。
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1行填入相关内容。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行次 |
类别 |
项 目 |
金 额 |
23 |
|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
400 |
24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率(25%) |
25% |
25 |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
100 |
|
26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
40 |
|
27 |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
0 |
|
28 |
七、应纳税额(25-26-27) |
60 |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21 |
二十一、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75%) |
40 |
33 |
合计(1+2+…+28-29+30+31+32) |
40 |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公告)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公告)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1.税法定义的亏损额
亏损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亏损结转年限
(1)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政策性搬迁。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4.筹建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5.清算。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
6.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7.特殊性重组
(1)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相关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8.稽查查补。对企业以前年度的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该亏损。
9.境内外弥补。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内企业的亏损允许境外所得进行弥补;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可以互相弥补;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1.“困难行业企业”的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
3.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纳税人以前年度结转亏损额需要用202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不得先报送2021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否则会导致亏损弥补数据错误,无法正常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弥补亏损涉税事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表单,如图;
案例:
1.一般企业
A公司主营建筑服务,2015-2019年发生亏损尚未弥补完毕,2020年度实现盈利。2015年亏损20万元,2016年亏损3万元,2017年亏损5.5万元,2018年亏损0.8万元,2019年亏损6万元,2020年盈利18万。
一般企业只需要按照亏损发生的自然年度顺序进行亏损弥补即可。由于A公司为一般企业,最长的弥补亏损年限为5年,因此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2万元就不能再结转到以后年度进行弥补了,而2016年及后续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仍继续结后年度。
2.高新技术企业
甲企业2014年3月成立,2014年亏损100万元,2015年盈利50万元,2016年亏损200万元,2017年盈利120万元,2018年亏损130万元,2019年盈利250万元,2020年亏损50万元,2019年,该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年继续有效。
2018年及以前年度第六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均为一般企业,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因此填报200高新技术。
3.困难企业
C企业为交通运输企业,2018年成立,无境外所得,无合并分立事项,成立当年盈利10万元,2019年盈利20万元,2020年受疫情影响亏损30万元。根据新政策,2020年的亏损最长弥补年限由2025年延长到2028年。
申报填报:
在将有关数据填入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1行填入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十六条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
6.《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8〕333号)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应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条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执行。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按照(财税[2018]13号)、(内财税〔2018〕333号)规定执行。(注:2018年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国税局地税局已合并,请纳税人到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1)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如由地税部门管理,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文件应向自治区地税局报送。自治区税务部门进行初审,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复审。
(2)经盟市级或旗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盟市级或旗县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税、地税部门制定具体认定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财税部门备案。
(3)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税务部门提交材料时按照财税[2018]13号、内财税〔2018〕333号文件规定执行。
(4)初次认定免税资格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非营利组织应于每年9月前提交申请材料。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财税〔2009〕122号规定执行。
5.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及复审规定。一是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二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程序,需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认定申请表》,其他事项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6.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办理优惠申报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非营利组织不是所有收入都能免税的,要严格区分从事营利还是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未取得免税资格的或者免税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享受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
3.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当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否则应选择“否”。
5.在填报时要填报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其他表单根据实际发生经济业务和填报说明进行选择填报。
6.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非营利性的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不填报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7.当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207非营利组织”,纳税人为非营利组织的,选择“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九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填报,否则不得填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
7.《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注:2018年按照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部署,国税局地税局已合并)
1.基本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视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2.收入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企业达到税法规定的完工时点,应及时进行开发项目完工清算,结转收入,不在详细阐述。
3.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
(1)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①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②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③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④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目前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文件中规定的计税毛利率。
(2)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应按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配套设施的扣除等,不在详细阐述。
5.计税成本的核算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在详细阐述。
6.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按照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在详细阐述。
7.预售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预售收入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的基数。但需要注意,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计算基数的计算时,应相应冲减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中已包含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收入
1.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4.财税[2009]29号规定,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5.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6.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7.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关联表单,如图;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2个项目,开发A项目2019年预售收入7000万元,2019年结转开发产品收入7000万元、结转开发产品成本5000万元,预售实际发生税金及附加500万元,在2020年转入当期损益;开发B项目2020年新开发项目,当年预售收入8000万元,实际发生税金及附加600万元,在2020年未计入当期损益。(假定A、B项目预计毛利率20%),不考虑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等因素影响) (1)开发项目A,2019年结转完工产品收入、成本,对原已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预计毛利额1400万元(7000×20%)进行纳税调减,对已转入当期损益的税金及附加500万元进行纳税调整。
|
(2)开发项目B,2020年销售未完工产品、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预计毛利额1600(8000×20%)进行纳税调整,共缴纳600万元税金及附加,未计入当期损益、要进行纳税调整。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
1 |
2 |
|
|||||||
21 |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 |
100.00 |
100.00 |
|
|||||
22 |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 |
1,000.00 |
1,000.00 |
|
|||||
23 |
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
8,000.00 |
* |
|
|||||
24 |
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
1,600.00 |
1,600.00 |
|
|||||
25 |
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
600.00 |
600.00 |
|
|||||
26 |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
900.00 |
900.00 |
|
|||||
27 |
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
7,000.00 |
* |
|
|||||
28 |
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
1,400.00 |
1,400.00 |
|
|||||
29 |
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
500.00 |
500.00 |
|
|||||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
||||||||
行 |
项 目 |
账载 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金额 |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
* |
* |
|
|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
|
||||
31 |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
* |
|
|
||||
36 |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39+40+41+42) |
* |
* |
100.00 |
|
||||
40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
* |
100.00 |
100.00 |
|
||||
46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100.00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
行次 |
类别 |
项 目 |
金 额 |
1 |
利润 总额 计算 |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
7,000.00 |
2 |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
5,000.00 |
|
3 |
减:税金及附加 |
500.00 |
|
4 |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
|
|
5 |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
|
|
6 |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
|
|
10 |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
1,500.00 |
|
11 |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
|
|
12 |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
|
|
13 |
三、利润总额(10+11-12) |
1,500.00 |
|
14 |
应纳 税所 得额 计算 |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
|
15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
100.00 |
|
16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
|
|
19 |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
1,600.00 |
|
23 |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
1,600.00 |
|
24 |
应纳 税额 计算 |
税率(25%) |
25% |
25 |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
400.00 |
|
28 |
七、应纳税额(25-26-27) |
400.00 |
|
29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
|
|
30 |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
|
|
31 |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
400.00 |
|
32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
|
|
33 |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
400.00 |
九、金融企业涉税重点事项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具体执行口径标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文件执行。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执行 。
3.自2020年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7]48号)、(财税〔2015〕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1.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2.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 .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仅指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二是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4.已核销的贷款损失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5.本年度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一般建议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6.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1、某农村商业银行2019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911,580.49万元,
2020年年末贷款资产余额972,904.18万元;其中:
(1)2019年年末正常类和其他类贷款资产余额862,604.98万元,其中税收符合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资产余额852,604.98万元。;
(2)2019年涉农和中小企业年末贷款资产余额48,975.51万元,分别是关注类贷款资产余额14,732.90万元、次级类贷款资产余额4,815.84万元、可疑类贷款资产余额27,762.30万元、损失类贷款资产余额1,664.47万元;
(3)2020年年末正常类贷款资产余额852,604.98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637,872.54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273,059.58万元;
(4)2020年年末关注类贷款资产余额20,008.24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15,991.73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4,016.50万元;
(5)2020年年末次级类贷款资产余额16,629.49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14,135.73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2,493.76万元;
(6)2020年年末可疑级类贷款资产余额18,888.92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12,009.86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6,879.06万元;
(7)2020年年末损失类贷款资产余额6,445.41万元,包括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资产余额6,220.42万元、其他贷款资产余额224.99万元;
(8)2019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50,627.63万元;
(9)2020年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57,597.38万元;
(10)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2,762.95万元;
(11)2020年会计核销呆账7,384.92万元,准予税前扣除7,084.92万元;2020年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2,256.13万元,2020年会计计提税前贷款损失准备金12,098.54万元。
解析:
(1)2019年税收口径年末涉农和中小企业年末贷款资产余额=14,732.90+4,815.84+27,762.30+1,664.47=48,975.51万元;
(2)2019年税收口径正常类和其他类年末贷款资产余额852604.98万元。
(3)2020年税收口径年末涉农和中小企业年末贷款资产余额=15,991.73+14,135.73+12,009.86+6,220.42=48,357.74万元。
(4)2020年税收口径年末其他类可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余额=273,059.58+4,016.50+2,493.76+6,879.06+224.99=
286,673.89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分别按照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填报方法:
(1)2020年度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在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2)2020年会计核销呆账7,384.92万元,准予税前扣除7,084.92万元,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3)2020年收回以前年度已获得扣除的贷款损失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调整。
|
|||||||||
行次 |
项 目 |
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 |
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 |
资产处置 |
赔偿收入 |
资产计税 |
资产损失的 |
纳税调整 |
|
1 |
2 |
3 |
4 |
5 |
6(5-3-4) |
7 |
|||
1 |
一、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 |
|
* |
|
|
|
|
|
|
16 |
八、债权性投资损失(17+22) |
|
7,384.92 |
|
|
7,084.92 |
7,084.92 |
300.00 |
|
17 |
(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18+21) |
|
7,384.92 |
|
|
7,084.92 |
7,084.92 |
300.00 |
|
18 |
1.贷款损失 |
|
7,384.92 |
|
|
7,084.92 |
7,084.92 |
300.00 |
|
19 |
其中: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
|
|
|
|
|
|
|
|
20 |
其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 |
|
|
|
|
|
|
|
|
21 |
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 贷款损失 |
|
|
|
|
|
|
|
|
22 |
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 |
|
|
|
|
|
|
|
|
23 |
(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 |
|
|
|
|
|
|
|
|
24 |
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
|
|
|
|
|
|
|
|
25 |
其中:股权转让损失 |
|
|
|
|
|
|
|
|
28 |
十二、其他资产损失 |
|
|
|
|
|
|
|
|
29 |
合计(1+2+5+7+9+12+14+16+24+26+27+28) |
|
7,384.92 |
|
|
7,084.92 |
7,084.92 |
300.00 |
|
30 |
其中: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 |
|
|
|
|
|
|
|
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
行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调增金额 |
调减 金额 |
1 |
2 |
3 |
4 |
||
1 |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
* |
* |
2,256.13 |
0 |
2 |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
* |
|
|
* |
10 |
(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
|
|
|
|
11 |
(九)其他 |
|
2,256.13 |
2,256.13 |
|
12 |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24+26+27+28+29+30) |
* |
* |
300.00 |
0 |
13 |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 |
|
* |
|
30 |
(十七)其他 |
|
|
|
|
31 |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2+33+34+35) |
* |
* |
300.00 |
|
32 |
(一)资产折旧、摊销 (填写A105080) |
|
|
|
|
33 |
(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
* |
|
|
34 |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
0.00 |
7,084.92 |
300.00 |
|
35 |
(四)其他 |
|
|
|
|
36 |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7+38+39+40+41+42) |
* |
* |
10,786.85 |
|
39 |
(三)特殊行业准备金 |
* |
* |
|
|
39.7 |
6.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准备金(填写A105120) |
* |
* |
10,786.85 |
|
40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
* |
|
|
|
43 |
(七)其他 |
* |
* |
|
|
44 |
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
* |
* |
|
|
45 |
六、其他 |
* |
* |
|
|
46 |
合计(1+12+31+36+43+44) |
* |
* |
13,342.98 |
|
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
行 |
项 目 |
账载金额 |
税收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 |
||||||||
上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
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 |
上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
本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 |
上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
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 |
计提 |
按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与计提比例计算的准备金额 |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
准预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6×7) |
9 |
10(4与8的孰小值-9) |
11(4-3-10) |
||
1 |
一、金融企业(2+3) |
911,580.49 |
972,904.18 |
50,627.63 |
57,597.38 |
901,580.49 |
335,031.63 |
* |
18,945.85 |
22,762.95 |
-3,817.10 |
10,786.85 |
2 |
(一)贷款损失准备金 |
862,604.98 |
924,546.44 |
* |
* |
852,604.98 |
286,673.89 |
1% |
2,866.74 |
* |
* |
* |
3 |
(二)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
48,975.51 |
48,357.74 |
* |
* |
48,975.51 |
48,357.74 |
* |
16,079.11 |
* |
* |
* |
4 |
其中:关注类贷款 |
14,732.90 |
15,991.73 |
* |
* |
14,732.90 |
15,991.73 |
2% |
319.83 |
* |
* |
* |
5 |
次级类贷款 |
4,815.84 |
14,135.73 |
* |
* |
4,815.84 |
14,135.73 |
25% |
3,533.93 |
* |
* |
* |
6 |
可疑类贷款 |
27,762.30 |
12,009.86 |
* |
* |
27,762.30 |
12,009.86 |
50% |
6,004.93 |
* |
* |
* |
7 |
损失类贷款 |
1,664.47 |
6,220.42 |
* |
* |
1,664.47 |
6,220.42 |
100% |
6,220.42 |
* |
* |
* |
8 |
二、小额贷款公司 |
|
|
|
|
|
|
1% |
|
|
|
|
9 |
三、其他 |
|
|
|
|
|
|
|
|
|
|
|
10 |
合计(1+8+9) |
911,580.49 |
972,904.18 |
50,627.63 |
57,597.38 |
901,580.49 |
335,031.63 |
* |
18,945.85 |
22,762.95 |
-3,817.10 |
10,786.85 |
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填报
H企业为经省金融办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末贷款资金余额为1亿元,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2020年发生各项贷款金额2亿元,当年未核销贷款损失,会计按发生额的1.5%计提贷款准备金300万元,本年末贷款资产余额3亿元,贷款准备金余额为400万元。则贷款准备金可以扣除的限额=30000×1%=300万元,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300-100=2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00=100万元。
填报方法
在A105120《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小额贷款公司”填入相关内容,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执行
税收优惠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将财税〔2017〕44号、财税〔2017〕48号、文件规定的普惠金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4)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上述优惠政策。
G企业是一家农村商业银行,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200万元,营业成本1400万,税金及附加5万元,管理费用100万元,销售费用90万元,财务费用5万元,利润总额为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当年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为1000万元,则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减计为900万元(1000×9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100)×25%=125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
填报方法
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0行“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填入相关内容。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行次 |
项 目 |
金 额 |
17 |
二、减计收入(18+19+23+24) |
1,000,000 |
19 |
(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减计收入(20+21+22) |
1,000,000 |
20 |
1.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1,000,000 |
31 |
合计(1+17+25) |
1,0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
行次 |
类别 |
项 目 |
金 额 |
1 |
利润总额计算 |
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
22,000,000.00 |
2 |
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
14,000,000.00 |
|
3 |
减:税金及附加 |
50,000.00 |
|
4 |
减: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
900,000.00 |
|
5 |
减: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
1,000,000.00 |
|
6 |
减: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
50,000.00 |
|
7 |
减:资产减值损失 |
|
|
8 |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
|
|
9 |
加:投资收益 |
|
|
10 |
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
6,000,000.00 |
|
11 |
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
|
|
12 |
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
|
|
13 |
三、利润总额(10+11-12) |
6,000,000.00 |
|
14 |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
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
|
15 |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
|
|
16 |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
|
|
17 |
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
1,000,000.00 |
|
18 |
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
|
|
19 |
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
5,000,000.00 |
|
20 |
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
|
|
21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
|
|
22 |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
|
|
23 |
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
5,000,000.00 |
|
24 |
应纳税额计算 |
税率(25%) |
25% |
25 |
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
1,250,000.00 |
|
26 |
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
|
|
27 |
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
|
|
28 |
七、应纳税额(25-26-27) |
1,250,000.00 |
|
29 |
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
|
|
30 |
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
|
|
31 |
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
1,250,000.00 |
|
32 |
减: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
|
|
33 |
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
1,250,000.00 |
|
34 |
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
|
|
35 |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
|
|
36 |
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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