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客户预付卡,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留言时间:2021-04-1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为鼓励销售,只要在我公司成功购买房屋的客户,均向其赠与一张预付卡(购物卡),赠与行为不是随机选择客户,而是针对于特定的群里,即:成功成交的客户,因此个人认为不适用于《财税2011 第50号文》中描述的“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商场开的发票为预付卡票。请问,是否需要向收到卡的客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预付卡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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