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留言时间:2021-05-07
纳税人所属地
内蒙古
问题内容
作为购买方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用销售方的记账联入账吗?而且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也是复印的,可以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内蒙古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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