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视同销售
日期:2019-10-3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如我公司(甲方)有一个公开招标的井巷工程,招标造价100万,其中含甲方提供的10万元炸药,因炸药不允许买卖,在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及招标书约定,采取差额结算法,即工程款结算90万元并由施工方(乙方)开开具工程发票,炸药10万元未列入乙方的工程收入里面。
分歧:
1.现稽查局意见:因从工程款里面扣除了炸药10万,因视同销售按炸药的进项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企业意见:工程结算属于差额结算,乙方开具的工程发票从招标开始就未包含炸药款10万元,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答: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甲方用自有炸药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且不属于征税范围。乙方应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据实开具发票且进行申报纳税。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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