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问题解答汇编
来源:锡林郭勒盟
日期:2019.1.15
编者按: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个税改革带来的红利,编者将近期大家提出的个税相关问题进行收集并汇总成册,便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查阅。
目录
第一部分 ITS系统使用问题
1.“个人所得税”APP系统如何下载?
2. “个人所得税”APP系统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3.“个人所得税”APP现在可以填报了吗?
4. 在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提示“未连接到网络或未获取网络权限,请检查”,但手机网络正常,能打开网页,该如何解决?
5.如何下载新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6. “个人所得税”APP端如何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7.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8.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9.扣缴单位使用的扣缴客户端登录后显示“2018年”和“2019年”两个蓝色按钮,有何不同?
10.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第二部分 申报问题
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2.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3.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在哪里获取?
4.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忘记如何处理?
5.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6.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7.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8.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9.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10.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11.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12.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13.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拒绝为纳税人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办?
14.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15.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16.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第三部分 扣缴义务人问题
1.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2.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3.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4.纳税人通过电子模版方式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打印下来让员工签字?
5.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第四部分 子女教育问题
1.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2.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3.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4.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5.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6.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7.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8.子女满3 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9.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 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10.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11.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12.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13.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14.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15.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16.我的孩子在私立学校念书,我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17.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个在读小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能享受的子女教育费如何扣除?
18.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19.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20.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21.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22.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2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第五部分 继续教育问题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2.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4.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5.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 个月?
6.如果可以,48 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 个月?
7.当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8.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1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1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是什么?
1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14.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1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16.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17.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第六部分 大病医疗问题
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2.我的家人生病了,他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5.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6.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7.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第七部分 住房贷款利息问题
1.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
2.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3.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4.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5.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6.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7.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10.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第八部分 住房租金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2.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5.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6.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8.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9.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0.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11.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12.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13.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14.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 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1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16.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17.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1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19.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20.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第九部分 赡养老人问题
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2.如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项目与兄弟姐妹应如何分摊扣除?
3.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4.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5.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6.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 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 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7.父母均要满60 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 岁即可?
8.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可以同时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吗?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1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1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13.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14.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第十部分 其他热点问题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2.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 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4.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5.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6.专项附加扣除文件什么时候颁布和执行?
7.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8.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9.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0.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3.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4.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5.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6.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17.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18.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19.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掌握个人所得税系统操作?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关的培训?
20.从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21.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22.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23.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的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此次改革中,税务机关如何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
24.为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税务机关在加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25.个税扣除政策各地差异?
26.您好,除了在线访谈类的形式,有没有其他的培训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观看的?
27.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28.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29.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30.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什么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部分 信息填写问题
1.什么是扣除年度?
2.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
3.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4.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5.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6.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7.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8.拿到的电子模板文件损坏后,从哪可以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9.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10.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11.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12.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13.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14.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15.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6.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17.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8.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19.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20.每月收入不足5000 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21.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22.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3.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2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25.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 个模板后,只显示13 条信息,什么原因?
第一部分 ITS系统使用问题
1.“个人所得税”APP系统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请按以下渠道下载:(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首页右侧扫码下载。(二)各大手机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应用商店搜索 “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
2. “个人所得税”APP系统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当前,“个人所得税”APP系统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3.“个人所得税”APP现在可以填报了吗?
“个人所得税”APP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对外开放,广大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 在手机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后提示“未连接到网络或未获取网络权限,请检查”,但手机网络正常,能打开网页,该如何解决?
可以尝试如下方式解决:
(1)请检查您手机设置中是否对“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网络限制。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对苹果IOS系统手机,点击“设置→蜂窝移动网络→个人所得税→勾选WLAN与蜂窝移动网”;对安卓系统手机,常规操作路径如下:先关闭“个人所得税”APP,点击“设置→无线和网络→流量管理→应用联网→个人应用中的个人所得税→勾选移动网络和WIFI”。然后重新打开“个人所得税”APP。(2)如果确认网络设置没有问题,可能是因为网络不稳定所致,请切换到WIFI网络环境或稍等片刻再次尝试。(3)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中心中,将“工作地或常住地”临时切换到其他省市,等业务办理完成后再切回到实际工作地或常住地。
5.如何下载新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官方网站可以下载新版扣缴客户端,原扣缴客户端用户,可以通过本地直接下载升级。
6. “个人所得税”APP端如何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一步,用已注册的账号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1.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2.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3.填写专项扣除信息4.填写其他信息。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1.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2.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7.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某公司不是自己曾经任职受雇的单位或早已离职的,该如何处理?
只要该公司给您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解决办法如下:(1)如果是您曾经任职的单位,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2)如果是您从未任职的单位冒用的,您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您,敬请留意。
8.如果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该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版中“个人中心”里自动带出的任职受雇信息是根据各扣缴单位报送的自然人基础信息A表形成,只要扣缴单位当前的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或停业,而且扣缴单位报送信息中将您标记为在职雇员,正常就会将该单位显示出来。
如果显示不出来,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您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您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您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请联系您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9.扣缴单位使用的扣缴客户端登录后显示“2018年”和“2019年”两个蓝色按钮,有何不同?
为支持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扣缴客户端进行了较大升级(对原来正在使用扣缴客户端的,直接打开运行后会自动升级)。扣缴客户端升级后有“2018年”和“2019年”两种版本模式: “2018年”的版本模式可用于查询2018年及之前的数据,以及进行税款所属期2018年及以前的申报(含更正申报);“2019年”的版本模式适用于税款所属期2019年以后的申报(含更正申报)。可通过系统右上角的“版本切换”按钮,切换到另一版本模式下操作。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专项附加扣除报送等功能在“2019年”版本模式中。
10.是否个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用再报给扣缴单位?
目前,居民个人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渠道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1)自行在“个人所得税”APP填报;(2)自行在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填报;(3)自行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填报;(4)提交给扣缴单位在扣缴客户端软件填报。
通过前三个任一渠道成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填报时指定由某扣缴单位申报的,该扣缴单位可在您提交的第三天后通过扣缴客户端的“下载更新”功能下载到您所填报的信息,您无需再向扣缴单位另行填报。
第二部分 申报问题
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2.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1)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2)去税务机关领取。
3.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在哪里获取?
目前,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只能从大厅领取。
4.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忘记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的纳税人忘记密码时,可点击登录页面【找回密码】功能,通过身份证号码和预留手机号进行重置。若遇特殊情况无法找回密码的,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至就近办税服务厅进行密码重置。
5.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6.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7.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8.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9.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10.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1.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月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12.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3.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拒绝为纳税人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该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如果扣缴单位不愿意帮纳税人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14.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15.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16.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纳税人自行提交、自行核实。进行专项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第三部分 扣缴义务人问题
1.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等方式便捷办理。
2.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扣缴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需要核对下纳税人填报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为填报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将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验;二是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为其办理扣除。
3.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通过电子模版方式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需要打印下来让员工签字?
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模板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5.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纳税人应当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第四部分 子女教育问题
1.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就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4.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 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5.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6.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7.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8.子女满3 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9.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 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 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 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 周岁之后填报。
10.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11.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12.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
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3.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不中断享受。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14.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 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 个。
15.不是孩子的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16.我的孩子在私立学校念书,我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可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无论在公立学校学习,或者在私立学校学习,其父母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7.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个在读小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能享受的子女教育费如何扣除?
子女教育支出的范围是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也可以参照此标准进行扣除。您一个孩子在读小学,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的孩子,如果年满3岁了,那么您两个孩子就可以每月共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
18.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19.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0.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21.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2.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23.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第五部分 继续教育问题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2.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3.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4.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5.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 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 个月。
6.如果可以,48 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 个月?
纳税人48 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 个月。
7.当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8.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9.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0.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1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1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是什么?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1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14.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15.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不需保存相关资料。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16.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17.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应当将相关变化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
第六部分 大病医疗问题
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2.我的家人生病了,他发生的医疗支出能不能在我的工资收入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假如您的配偶或孩子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支出,扣掉医保报销后自付超过1.5万元的部分,就可以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需要单独按人归集计算,不能把多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混合累计。比如张某的妻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儿子在一个年度内共计发生医药费用4万元,其妻的医药费用没有达到享受扣除的条件,但其子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为2.5万元,符合扣除条件且没有达到每年每人8万元的扣除限额标准,因此据实扣除,即张某或其妻可选择一方申报其子的2.5万元大病医疗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4.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5.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6.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7.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纳税人需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备查。
第七部分 住房贷款利息问题
1.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3.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首套使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
4.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7.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0.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享受的时间范围?
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对于2019年之后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
第八部分 住房租金问题
1.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2.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6.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9.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10.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11.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12.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13.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14.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15.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16.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17.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和住房租金扣除。
19.夫妻双方无住房,两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各自租房,如何扣除?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可以分别扣除。
20.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第九部分 赡养老人问题
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如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项目与兄弟姐妹应如何分摊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享受时,需要填报相关信息,包括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此外,有共同赡养人的,还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选择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的,请特别注意要将这份书面分摊协议留存5年备查。
3.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4.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5.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6.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 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 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 元/月。
7.父母均要满60 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 岁即可?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 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8.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可以同时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吗?需要提供哪些证明资料?
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2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享受的时候,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用提供证明资料。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自已留存备查。
9.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1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有哪几种?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11.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12.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
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13.纳税人父母年龄均超过60周岁,在进行赡养老人扣除时,是否可以按照两倍标准扣除?
不能。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14.由于纳税人的叔叔伯伯无子女,纳税人实际承担对叔叔伯伯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支出?
按照现行规定,被赡养人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如果纳税人年满60岁的叔叔伯伯属于上述所说的被赡养人范围,是可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政策的。如果不属于上述范围,则不能扣除。
第十部分 其他热点问题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天,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累计超过183天,属于居民个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5.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6.专项附加扣除文件什么时候颁布和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22日颁布,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8.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不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第七次修法,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落实税改红利,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人自2019年1月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改革红利。
9.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10.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1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8〕164号)第二条(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12.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3.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4.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15.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发〔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6.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7.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18.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预扣预缴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9.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最新的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掌握个人所得税系统操作?税务机关是否有相关的培训?
为顺利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便利纳税人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系统操作,我区各级税务机关组织了很多培训和辅导,可以报名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人学堂免费培训,也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和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12366.chinatax.gov.cn),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通过各地微博、微信获取相关信息,还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20.从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注意: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
21.起征点提高后,我现在每月不用交税,是不是就开不了完税证明了?
这个问题涉及到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完税证明;二是开具内容。一、为适应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和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的需要,税务总局对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进行了调整,将纳税人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了《纳税记录》。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税务机关暂时仍然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其开具式样、开具内容均保持不变。二、考虑到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相当一部分人将享受到改革红利,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我们在《纳税记录》都将进行全面反映。
22.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3.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推动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的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此次改革中,税务机关如何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
税务机关主要通过四项措施,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是按照宣传辅导方案要求,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人员开展税法宣传,组织包括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在内的志愿者,开展个人所得税改革宣传“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等公益宣传活动。二是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做好政策辅导,动员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分类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免费开展实名认证、信息采集、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等专题业务培训。三是优化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税务机关为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绿色通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举办专题培训,确保其精准掌握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和宣传口径。四是加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所有服务项目不得向纳税人收取费用,严禁强制和指定纳税人参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收费服务项目,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服务经营活动,严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税务机关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的监管,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黑中介”机构,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对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肆意抬价、蒙蔽纳税人等“中介黑”现象,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规定,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对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问题的,推送稽查部门处理等。
总之,税务机关将通过加强服务和监管,充分调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力量,促进规范执业,提高执业质量,确保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发挥正向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24.为让人民群众切实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税务机关在加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提出进一步畅通受理渠道、压缩处理时限等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对于未执行到位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扣缴单位或税务机关,纳税人可通过网站、12366热线、信函、现场等多个渠道向税务部门投诉。税务部门一方面将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投诉受理审查期限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另一方面将服务态度类的投诉、服务质效类中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和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投诉、侵害权益类中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和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投诉的办结时限压缩为3个工作日。同时对其他类别的纳税服务投诉,税务部门应于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投诉处理进展情况,并按照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尽快办结。
25.个税扣除政策各地差异?
除了房屋租金,根据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适用不同扣除标准外,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统一的政策。
26.您好,除了在线访谈类的形式,有没有其他的培训方式,我们可以通过手机随时观看的?
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学堂组织了很多免费培训,您可以报名参加,您还可以通过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和官方微信观看我们特地为个税改革制作的小视频、图解等。
27.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前款所称的收入总额是核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收入总额,收入总额不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征收率为0;超过90000元/季(30000元/月)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8.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29.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征收率
前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申请按次开具发票的金额。
30.纳税人经营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按什么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确定适用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一部分 信息填写问题
1.什么是扣除年度?
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19 年1 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19 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19 年。
2.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
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3.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
4.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5.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是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板的字段及字段格式;二是建议用excel 填写电子模板;三是填写电子模板时请仔细阅读相关的说明和提示。
6.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行,在最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7.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部分因为填写不规范,建议按照导入时客户端反馈的导入失败提示信息修正后,重新执行导入;
(2)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格式兼容性造成,建议在执行导入的电脑上用EXCEL 打开导入失败文件,然后保存为XLS 或XLSX 格式后,重新执行导入;
(3)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损坏,文件打不开,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集数据。
8.拿到的电子模板文件损坏后,从哪可以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1)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2)去税务机关领取。
9.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10.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可尝试再次导入。
11.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个人需要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12.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后,可以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13.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个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并计提个人所得税前,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由扣缴义务人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14.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15.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除填写电子模板外,个人还可以填写纸质报表的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续,税务部门还将逐步提供更多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由纳税人填写后,通过网络传递给扣缴义务人,用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6.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17.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 年11 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19 年3 月1 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 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 月8 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8.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四是电子模板提交时间晚于扣缴义务人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在当月未及时办理扣除;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准确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19.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和税款计算情况,如有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下一期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调整。如存在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20.每月收入不足5000 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 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1.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22.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办理2019 年及以后的业务版面”通过【专项附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导入或手工添加方式采集。如果当前为“办理2018 年及以前的业务版面”,则可通过系统上方的【业务切换】按钮进行切换。
23.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请认真耐心的查看导入日志,对于模板的必填项目,如有漏项,会导致失败,日志中会有明确说明,“【XX 专项附加扣除】页签:【明细行X】的【XX】未填写,请检查。”请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24.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的人员信息必须提前在人员信息采集处进行采集,才能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先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导入相关人员信息后,再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5.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 个模板后,只显示13 条信息,什么原因?
扣缴客户端在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可以导入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显示有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不在此展示,可通过其他专项扣除菜单查看其他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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