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21-0394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35号建议《关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创建呼和浩特市创新科技园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25日
呼税函〔2021〕7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35号建议《关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创建呼和浩特市创新科技园的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35号建议《关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创建呼和浩特市创新科技园的建议》的答复
马丽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创建呼和浩特市创新科技园的建议》(编号235)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结合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突出“优化执法服务·办好惠民实事”主题,推出一系列便民办税缴费举措,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2021年全区税务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有针对性地推出11大类35项105条具体措施,充分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主要措施有:设立税费服务产品发布纳税人体验师机制,从纳税人缴费人最直观的办税体验着力,推出优发票、简并报、减资料、拓网路、快退税、简注销等措施;推出帮助特殊人群、优化个税汇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大型企业、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措施;全面推行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再提速超过10%;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10个工作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进一步压缩至5个工作日;实现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即时办、非正常户注销前“零申报”批处理;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企业开办、不动产交易等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限时办结;统筹调配服务资源,通过人员共驻、人员互派,推进社保缴费业务和社保、医保经办业务“一厅联办”;从推行税务部门柔性执法落脚,推出“首违不罚”、推进柔性执法、加强维护权益,扩大免填数据范围,推动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等措施。
(二)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走向常态。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税务部门积极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迅速发布185项“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今年,持续扩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在原来基础上又增加了29项,目前已经达到214项,覆盖纳税人端征管业务事项的90%以上,其中207项可全程网上办。年底前基本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推广第三方支付等多元化税费缴纳方式,实现移动端便捷缴纳税费,开展社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窗联办”试点,提升缴费人办事体验。
通过以上一系列便民办税举措,进一步降低办税缴费成本,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办税缴费体验。
二、落实扶持科技创新相关税收政策
为了大力扶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用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
(一)《财政部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018年,国家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原50%提高到75%,从2021年起,又将制造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从2021年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间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间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区外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技术成果持有人来我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自该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
三、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经营贡献奖励、办公场地补贴、人才引进等政策措施,均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财政性奖补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局做为地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更无权制定财政性奖补政策。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正文签发人:高俊宏
联 系 人:齐永强
联系电话:13847153881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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