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241号提案《关于扶持创建国家实验室的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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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151231-9/2021-0395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241号提案《关于扶持创建国家实验室的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3日 发文字号

呼税函〔2021〕6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241号提案《关于扶持创建国家实验室的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241号提案《关于扶持创建国家实验室的提案》的答复   

  洪文曙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扶持创建国家实验室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扶持科技创新相关税收政策。为了大力扶持高科技企业发展,用税收优惠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

  (一)《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1号)规定“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018年,国家将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从原50%提高到75%,从2021年起,又将制造企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从2021年起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六)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我局做为地市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正文签发人:高俊宏

  联系人:齐永强

  联系电话:13847153881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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