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51231-9/2021-03949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复文公开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133号提案《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率 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23日 发文字号
呼税函〔2021〕5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133号提案《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率 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的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0133号提案《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率 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的建议》的答复
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降低我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率 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降低我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率”的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及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的规定,税率是由法律、法规设定,呼和浩特市税务局作为盟市级税务机关,只能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征收管理,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无权调整税率,无权降低土地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提案“降低我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建议,税务机关就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普遍适用6%现象,积极开展调研。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3月18日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21]2号),将呼和浩特市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住宅2.5%、非普通住宅3.5%、其他类型房地产4%,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下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将极大地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切实解决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正文签发人:高俊宏
联系人:左光荣
联系电话:0471-5908584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1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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