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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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污水处理企业所得税

日期:2019-11-1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我公司在呼伦贝尔有一个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约定了第二年保底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政府财政在2018年一共支付了379万元污水处理费,还欠我公司14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应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税务局认为我司与政府协议中有保底水量条款,收到了财政补贴收入,因此不享受三免三减半,要全额缴纳所得税,而且不允许扣除成本。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我司缴纳所得税330万元,并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缴纳罚金。我司一共只收到财政支付的水费379万元,连运营成本都不够,还要承担企业所得税330万元,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第151号规定: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我司认为收到的污水处理费是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收取的服务费,财政补贴应是服务费的一部分,应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税务机关认为污水处理费中包含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所以不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建议您参考以上税收法律及文件,若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可以进行行政复议。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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