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销售药品属于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吗 ?
日期:2019-11-0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问:药店销售中销售药品是否可以享受生活服务类加计15%的政策,不提供诊断服务。
答:欢迎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网站,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因此药店销售药品不属于医疗服务,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15%政策。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具体办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有其他涉税问题,欢迎拨打内蒙古12366,感谢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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