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问答
日期:2020.7.1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境外所得问答
目录
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含境外所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2
2.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2
3.年度汇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2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怎么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2
5.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2
6.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4
7.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5
8.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5
9.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7
10.居民个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8
11.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9
12.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我国的纳税年度? 9
13.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9
14.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怎么申报? 10
15.取得外币的怎么换算所得? 11
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含境外所得)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答:目前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含境外所得)纳税人只可在税务大厅端进行申报。
2.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答: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年度汇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怎么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答: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答: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一是因任职、受雇、履行合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
二是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
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
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
取得的经营所得;
五是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六是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
七是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
八是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韩女士在美国买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
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性质的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 36 个公历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
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国
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
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 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6.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
一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
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经营
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一致的。
7.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
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8.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答: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
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分国不分项”原
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
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
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
限额,如根据来源于 A 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 A 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 A 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以下简称 3 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 A国的经营
所得依照 3 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
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举例:居民个人张先生 2019 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
收入 30 万元,取得来源于 B 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 20 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 6 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 3 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 4 万元。张先生就其从 B 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 B 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 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生 2019 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30000-40000)=370000 元
(2)张先生 2019 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
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70000×25%-31920=60580 元
(3)张先生可以抵免的 B 国税款的抵免限额=60580×
[200000/(300000+200000)]=24232 元。
由于张先生在 B 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 60000 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24232 元,因此按照《公告》,张先生在 2019 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 24232元,尚未抵免的 35768 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B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9.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答: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
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
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
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
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
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
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
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
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
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
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
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
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
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
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
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
所得税税款。
10.居民个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税额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答: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
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公告》明确居民个
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
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
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 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
免。
11.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答: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
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
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
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2.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我国的纳税年度?
答: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13.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需要提供什么凭证?
答: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已申报境外所得、未进行税收抵免,在以后纳税年度取得纳税凭证并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可以追溯至该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不得超过五年。自取得该项境外所得的五个年度内,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纳税凭证载明的实际缴纳税额发生变化的,按实际缴纳税额重新计算并办理补退税,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不退还利息。
纳税人确实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14.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怎么申报?
答: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15.取得外币的怎么换算所得?
答: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折合计算。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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