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股权奖励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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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奖励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问题

留言时间:2021-12-0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第一、关于股权奖励中(一)条的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请问,比如当日市场买卖收盘价价格为10元,而如果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10股送10股,那么实际计算是按10元来确定,还是需要复权按20元来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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