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奖励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问题
留言时间:2021-12-0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文第一、关于股权奖励中(一)条的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请问,比如当日市场买卖收盘价价格为10元,而如果股票发生了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10股送10股,那么实际计算是按10元来确定,还是需要复权按20元来确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12-1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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