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拆迁可否享受契税优惠的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办件标题 关于拆迁可否享受契税优惠的问题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您好!本人籍贯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本人于2019年6月签订拆迁协议,由于2017年5月已购有住房(2017年已备案,2019年5月缴纳契税),故拆迁补偿款选择了新购商铺,请问新购商铺能够享受契税优惠吗?如果不能,之前购买的住房能享受退契税吗?

办件编号 NSZX20200700280 提交时间 2020-07-17 17:19:0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该文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新购房屋包含商铺,因此,新购商铺也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20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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