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发票监制章的问题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企业应按规定使用最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但是目前大多数单位开具的发票发票监制章为中间刻制“四川”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的老版发票。请问老版监制章的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吗,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票据?
办件编号 NSZX20200700278 提交时间 2020-07-13 13:50: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不需要更换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前期领用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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