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内部员工购房折扣是否纳税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乙公司属于甲集团公司下的子公司,乙公司从事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请问甲集团公司的员工或甲集团的其他子公司的员工在乙公司购房得到内部员工购房折扣1-2%(其他的正常折扣已享受的基础上),1、乙公司对内部员工购房折扣2%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吗?2、乙公司对内部员工购房折扣 2%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代扣代缴又如何代扣代缴(按工资薪金还是其他所得)?
办件编号 NSZX20200600271 提交时间 2020-06-30 14:19:2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六、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01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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