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代开发票盖章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办件标题 代开发票盖章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代开的专票,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现在最新版的电子发票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吧?

办件编号 NSZX20200600269 提交时间 2020-06-26 08:59:2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二节规定: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01月08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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