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税务局:西部开发政策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办件标题 西部开发政策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你好!      我公司符合西部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公司取得一笔政府搬迁收入。   请问:取得的政府搬迁收入,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是否要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办件编号 NSZX20200500238 提交时间 2020-05-15 15:04:57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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