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关于个人劳务报酬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公司为建筑公司,在2019年收到个人代开的劳务费发票212686元。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本应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但由于之前的财务不懂税收,导致扣缴义务人未在纳税人处预扣,于是企业垫付了该笔应预交的税款。现在2020年本应进行个人汇算清缴退回该笔预交的税款,但是由于纳税人不愿意配合公司(即扣缴义务人)工作。现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公司说明将该笔预交的税款直接退回企业。
办件编号 NSZX20200400224 提交时间 2020-04-29 17:27:1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获取退税,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在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提供便捷退税功能,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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