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个人缴纳公积金是否能够抵扣个税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个人目前在一家企业做兼职顾问,因此只购买了社保,没有购买公积金。个人想在成都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请问:个人缴纳的设备能否进行个税抵扣?
办件编号 NSZX20200400210 提交时间 2020-04-20 11:05:21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0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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