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关于商管公司开转售水费发票与污水处理费发票开具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公司为商管公司,一般纳税人,统一代缴水费时,自来水公司开给我们的发票中,基础水费和水资源费部分可开3%的专票,污水处理费部分因不交税,只可开普票。请问,我们对应收取租户水费,开票给租户时,污水处理费部分怎么开票,是并入其他水费部分,按3%全额开票,还是可采取与自来水厂同样的处理方式,开具免税发票?
办件编号 NSZX20200400202 提交时间 2020-04-09 19:31:54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4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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