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尊敬的税总四川税务局: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切实落实环保工作,公司最近欲购进电袋式复合专用除尘设备系统一套总计金额50万元(除尘设备和各种配件组合安装后才能正常使用)。其中:电除尘器设备预计20万元(优惠目录有列示),袋式除尘器预计10万元(优惠目录有列示),与系统之配套的配件(如:输送机、配电柜、辅料、线缆等等)金额预计20万元。请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10%,我们抵扣企业所得税是50*10%=5万元?还是30*10%=3万元??
办件编号 NSZX20200400198 提交时间 2020-04-07 13:44:2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此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文件确定。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四川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0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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